为进一步巩固“平安满意在张家界”专项活动成果,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创造良好的旅游区域环境,我区于近日专门出台了《治理追客赶客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了追客赶客行为的定义及其治理范围。
《治理追客赶客暂行办法》所称追客赶客是指旅游从业人员在公路沿线、城区、车站、码头、各景区门票站口、旅游景点等重要游客集散地拦住客人或客人乘坐的交通工具,采用追客、赶客、缠客等形式,违背客人意愿或强行向游客兜售旅游产品、提供旅游服务等干扰游客正常旅行的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对追客赶客的治理坚持“从严治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区旅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追客赶客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治理追客赶客工作。《办法》第四章对治理追客赶客行为的处罚权限和处罚依据逐一进行了细化分类,按照《办法》规定,旅游从业人员及其旅行社如发生追客赶客行为,执法部门最高可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罚款十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