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 华 景 点
  酒 店 推 荐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实施细则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实施细则

 

一、----承保

    旅行社(投保人)应将其“关于接待旅游团的通知”副本一份连同旅客名单经签章并在右上角顺序编号(编号自/001开始)后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人)作为投保依据;保险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将“承保确认书”正本一份寄旅行社,以资证实保险开始生效。

二、----保费支付

    保费每季度支付1次。结算时保险公司将保费汇总开列“保费通知单”一张,“保费结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保险公司留底,一份交保险公司会计,一份连同“保费通知”送旅行社,该结算清单作为投保人付款依据,投保人在收到“保费清单”后,应用转帐方式以外汇人民币在10天之内将保险费划入保险公司在中国银行外汇人民币帐户,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将保费收据正本交投保人,同时按“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书”规定以人民币转帐支票方式支付给投保人手续费。

三、----批改

    如果投保人“关于接待旅游团的通知”及旅客名单有变动(来华旅客人数增减或更换旅行者等)时,投保人应在旅客到华之前将签章的变更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若在每季节的第3个月的15日之前收到上述变更通知,保费则在本季节所制的“保费结算清单”中对保费金额做相应的调整;若在每季节第3个月的15日之后收到变更通知,保费则在下一季节新制的“保费结算清单”中调整保费金额,并在备注栏中标明,保费多退少补。

四、----赔偿处理

1、 事故通知
    来华旅客发生意外事故或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损失时,有关旅行社分、支社除负责对事故者损失作出必要处理及垫付必要的费用外,应立即以电话或最快的办法通知当地的保险分、支公司,随后在3天之内提交事故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出事情况、原因、有无涉及第三者责任、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如果当地旅行社分、支社因某种客观原因无法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在事故发生后3天之内提交事故通知书。对确定由于中方责任而导致的旅客行李损坏,其损失金额或赔偿金额在人民币100元以内,可不必先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当地保险公司一般也不赴现场调查或检验,而凭有关分、支社填写的索赔申请书及有关发票单据报当地保险公司赔付。
2、 检验与调查
    保险分、支公司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是否立即派员赴现场调查或检验,但涉及重大人身伤害事故,或发生大量行李物品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派员赴现场调查或检验。验时,旅行社分、支社应向保险公司检验人员出示“关于接待旅游团的通知”的函号及保险公司的承保确认书编号(如果已经得知的话),以供保险分支公司了解是否已经投保“旅行社旅客意外险”并协助其工作。保险分支公司在调查或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写明处理意见,检验报告一式二份,副本自留,正本连同事故通知书一份,寄保险分公司,供理赔之用。
3、 索赔申请
    旅行社分社应向事故发生地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填写保险公司印刷的索赔申请书一式二份;提出索赔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有关的医药费单据、诊断书或死亡证明的影印本,有关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李丢失或损坏证明的正本,遗体处理费用单据的正本(包括飞机票)等单证以及事故受害者或其代表签字的收款收据副本。
    索赔时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不超过半年。
    保险分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上述有关单证后,应予审核后根据所授权限和规定将赔款付给有关旅行社分支社并填制赔款计算书一式三份,一份留底,其余二份连同上述有关赔索单证一并寄承保保险公司。
4、 对于涉及行李损失或丢失的具体赔付办法
(1)对于在旅行社直接照管下发生的行李损坏应本着能修复则修复的原则办理,但如时间不允许修理或确因箱子或包装物已不能再继续起保护行李物品作用,因而必须更换的可以更换,并在更换后凭发票由保险公司扣除免赔额后赔付,如赔付金额在人民币100元以内,可不必事先告有关保险公司。
(2)对于在旅行社直接照管下或委托托运期间或其安排的饭店(包括自订在内)、交通工具内发生的行李、物品丢失,可按以下掌握:
    A、对行李丢失后,旅客一时无替换的生活必需品(如替换用内衣),旅行社认为必须解决的在人民币100元以内,保险公司可凭原始发票以及有关单证赔偿,但如以后因行李一直未找到,而按推定全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扣除上述费用。
    B、行李物品在旅行社直接照管下丢失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据的报案证明或由有关分支社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如丢失是由旅行社委托托运期间丢失的,则要提供承运部门出具的短交证明,若以上证明如确实无法得到,可由全陪会同当地旅行社的领导出具证明代替。如在饭店、交通工具内丢失的,须有该饭店、运输部门的保卫部门或有关公安局报案证明,有了以上的证明,保险分、支公司可以受理赔案。
    C、有关行李找到后,发生的再次托运费,如属于旅行社错发、错运造成并且该丢失行李未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行李找到后,保险公司可以凭有关单据实报实销赔付。再次托运费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如果丢失属于运输部门(民航、铁路)责任,则再次托运费应由运输部门负责。
(3)旅客的个人物品如照相机等在其个人照管或携带时丢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保险公司已按全损赔偿的行李物品,如找回后,该行李所有权归保险公司。为此,各旅行社在赔偿时要向旅客说明,如以后找回时,旅行社还要原行李物品,则应在收到行李已找回的通知后起1个月内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取,同时退回赔款。
(5)已出境的行李丢失,只要旅行社证明已将全部应运发的行李已运发出境,已不属其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5、 对于涉及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的具体赔付办法
(1)对于医疗费的赔偿,保险公司凭中国境内医院收据正本及医师诊断书赔付。特殊情况,经中国医院证明必须离开中国进行治疗的,经承保的保险公司同意,其医疗费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但以分项医疗费赔偿限额为限。
(2)医疗费指旅客在中国境内的医院的治疗费、挂号费、住院费(不包括特别护理费、伙食费及营养费)、手术费、药费、化验费、透视费、护送至医院的急救车费(对出院后离境的交通费用,不负责)以及去医院治疗的交通费。
    对死亡、伤残的具体赔付办法,详见后附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条款赔偿金额表。
6、 赔款支付
    保险公司在收到各种单据,经审核后,如损失确属保险责任,应在1个月内将赔款付给索赔的旅行社,但最高以保险责任限额为限,旅行社在收到赔款后,应将经签章的赔款收据一式二份退回公司,一份作为保险公司留底,一份交保险公司财会处;如损失不属保险责任,也要在1个月内通知投保人。
7、 追偿
    旅客发生的事故如涉及第三方责任在保险公司赔付后,旅行社或其分支社应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且积极协助其向第三方追偿。
8、 各地保险分公司相互代理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之间相互自动代为受理在当地发生索赔的调查、检验工作。直接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检验费,每案人民币40元(如案情复杂,投入工作量大,可酌情适当加收费用),有关差旅费实报实销。
    关于代理费用收取标准,也请参阅保发(1990)32号中有关规定。
    本细则系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条款的具体化。两者互为补充。附:赔偿金额表(修订表)。

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度 赔款及利益
(一)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保额的100%
(二)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保额的100%
(三) 臂(指腕部或腕部以上)和腿(指脚踝或脚踝以上)
1、丧失两肢或两脚(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分离丧失)
2、丧失一肢或一腿
3、一肢或一腿的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永久及全部丧失功能
4、一肢或一腿的至少三个主要关节之一永久及全部丧失功能
5、一肢或一腿的功能有缺陷
保额的100%
保额的50%
保额的50%
保额的50%
保额的35%
保额的5%
(四) 脊梁部分
1、脊梁部位有显著变形或脊梁运动肌有显著缺陷
2、脊梁运动肌有一般缺陷
3、脊梁部位一般变形

保额的40%
保额的30%
保额的15%
(五) 手指(每手的)
1、丧失四指
2、丧失拇指全部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5、丧失中指一节或两节,或无名指、上指全部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保额的40%
保额的25%
保额的10%
保额的1%
保额的6%
保额的3%
(六) 脚趾(每脚的)
1、丧失脚趾全部
2、丧失大趾全部
3、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4、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保额的15%
保额的15%
保额的2%
保额的1%
(七) 脸部
1、脸部显著毁形
2、脸部一般毁形(面部疤痕直径两公分或长度三公分)

保额的15%
保额的3%
(八)
1、双眼失明
2、一目失明
3、一目视力减低至0.6或0.6以下

保额的100%
保额的50%
保额的5%
(九)
1、双耳永久及全部丧失听觉
2、一耳永久及全部丧失听觉
3、一耳的听觉只能达到50公分距离

保额的80%
保额的30%
保额的5%
(十)
嗅觉功能有显著的缺陷

保额的20%
(十一) 咀嚼或讲话
1、永久和全部丧失咀嚼或讲话功能
2、咀嚼或讲话功能有显著缺陷
3、咀嚼或讲话功能有一般缺陷
4、损坏五个或五个以上牙齿

保额的100%
保额的35%
保额的15%
保额的5%

附约

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一、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 被保险人不得因遇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偿金额。只表列(三)、(四)、(八)、(九)、
(十一)项内的可同时兼得,但该项最高赔款不得超过保额的100%。
相关内容: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